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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2026-07-21 15:17:30.0 来源: 点击数:64

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部分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法规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问题。2. 全面覆盖。将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全部纳入盘活范围;货币类国有资产按预算规定盘活。
3. 因地制宜。区分资产类别制定差异化盘活路径,鼓励各地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盘活模式。
4. 激励约束。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强化预算约束;同步加强监督检查,调动各方盘活积极性。
二、规范各类盘活方式
(三)优化在用资产管理
单位最大限度挖掘在用资产价值,精简资产保障履职;资产配置前开展可行性论证,能修旧利废、挖潜复用的不再新购;到期仍具备使用价值资产持续使用,做到物尽其用。
(四)推进资产共享共用
1.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仪器统一纳入国家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对外开放;
2. 仪器设备、文体场馆、专业软件、数据资源等分类开展跨单位共享;
3. 教育、卫健、科技、文旅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统一共享机制。
(五)加强资产调剂
1. 闲置、低效资产优先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
2. 通用性强、使用价值高的资产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调剂;
3. 更新淘汰但仍可使用设备,调剂至技术要求较低单位使用。
(六)实施公物仓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搭建公物仓,归集闲置资产、大型活动临时配置资产、撤并单位资产统一集中保管调配。单位申请购置资产时,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减少新增采购。
(七)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
无法调剂共享的房屋、场地、仪器设备,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对外出租或处置:
1. 出租、处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化竞价;
2. 出租期限严格管控,不得长期无期限续租;
3. 资产底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严禁低价交易。
(八)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
有条件地区可设立国有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委托专业机构,整合片区闲置房产、商铺统一运营,规模化提升资产收益。
(九)支持资产置换、划转、整合
对布局不合理、面积不匹配办公用房,开展跨部门资产置换;机构改革、撤并单位资产无偿划转至需求单位;零散土地、房屋整合统筹使用。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十)全面摸清资产底数、制定盘活方案
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开展闲置资产专项清查,重点梳理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使用状态,分类区分低效、闲置、待报废资产,建立待盘活资产清单,逐项制定针对性盘活方案。
(十一)分级推进资产盘活流转
1. 单位内部能消化的快速盘活;无法自用的上报主管部门;
2. 主管部门统筹本系统调剂共享;本系统无法盘活的推送财政部门;
3. 财政部门搭建闲置资产信息发布渠道,打通跨部门调剂通道。
(十二)规范盘活全流程管理
1. 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盘活”,出租、处置、划转全部履行报批程序;
2. 资产盘活收入按财政规定上缴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坐支、私分;
3. 完善资产台账,动态更新闲置、出租、处置资产信息,做到账实相符。
四、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十三)建立预算联动约束机制
1. 存量资产闲置严重、盘活推进不力的单位,核减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
2. 盘活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在资产配置预算安排上予以统筹倾斜,盘活收益按规定统筹用于事业发展。
(十四)完善信息化支撑
依托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搭建闲置资产线上供需对接模块,实现闲置资产发布、调剂申请、审批、台账管理全流程线上办理。
(十五)强化监督追责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开展资产盘活专项督查,存在以下情形依法依规追责:
1. 瞒报、隐匿闲置资产,拒不开展盘活;
2. 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处置、划转国有资产;
3. 私下交易、低价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4. 截留、挪用、私分资产出租、处置收益。
违规所得全部追缴,视情节通报、核减经费,相关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五、附则
1. 各地区、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2. 本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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