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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

2026-06-22 20:04:42.0 来源: 点击数:21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青海省西宁市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拟通过建立长期、稳定和深度的业务合作关系,依法合规地促进国有资产阳光规范交易,最大限度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助力企业及事业单位经济高质量发展,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74号)《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国资产〔2023〕59号)《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25〕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委托具有国有资产交易资质和国资交易监测职能的乙方从事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资产出售、招租、招商及项目咨询等整体交易业务,以实现进场交易及进一步促进甲方资产管理依法合规、资产流转保值增值,实现双方互利共赢、规范发展的共同目的。

二、合作模式

1.在此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双方均应为合作目的的实现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合作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有利于防范风险、降低成本和实现合作效益的最大化。

2.双方应建立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指定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日常衔接,确定双方合作项目的组织安排实施,协商解决项目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取得项目合作实质性效果。

3.合同采取两年一签制,首个签约日期为        日起至         日止。本协议期满前30个工作日,双方应就续约事宜展开协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条款将依据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供需显著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评估与调整,确保合同内容持续公平合理,符合双方的利益与发展需求。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违约行为,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以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与双方的合法权益。

4.本次委托为唯一性委托,即在一切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甲方国有资产盘活的唯一国有责任单位。

甲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双方在此合作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委托文件(委托函或委托合同等)明确具体项目、项目要求、交易服务费用等有关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履行产权交易职能,即委托乙方对其所管辖的存量国有资产进行盘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从事产(股)权交易、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鉴证、企业重组策划、组织招商等活动)、资产招租及项目咨询等业务;

2.关于国有资产业务,甲方应要求相关资产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规,向乙方提交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相关权属证明、批准文件等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乙方履行盘活国有资产、促进资产流动的职责,交易行为通过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专栏全面公开,交易过程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乙方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专业化全链条服务,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设计、方案策划、顾问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

5.乙方负责发布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按规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后,将交易情况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无异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6.乙方依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对青海省国有资产场外交易(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未在监测系统中开展的国有资产交易均为场外交易)履行监测职责,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负有向国资、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部门预警通报的职责。乙方负责监测系统的日常监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保障采集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程动态监管作用,配合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对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验收;同时配合省国资委落实《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批准事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7〕66号)的有关要求,对经省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通过监测系统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7.乙方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的规定,负责履行国有资产依法进场交易的职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腐败、保护干部、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8.乙方在收到相关资产单位提交的委托资料后完成齐全性审核,并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和委托文件的约定,依法合规完成相关资产单位委托的产权交易事项;

9.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甲方项目免费进行大力宣传和推介,向省外宣传推介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宣传内容以甲方盖章确认的宣传推介材料为准;

10.乙方应根据国有资产有关法规在乙方网站发布项目推介公告和正式公告,公告内容均以甲方盖章确认的为准。若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公告内容与项目委托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视为对委托文件的变更,以盖章确认的公告为准;

11.甲、乙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交易信息、客户数据等;

12.其他未尽事项可在委托文件中具体约定。

四、双方的承诺

1.甲方保证其对交易标的合法性。乙方应承担一定的监督责任,交易标的若存在瑕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等,不得隐瞒。

2.乙方应在协议签订时或在开展具体委托业务前,向甲方提供从事委托事项的资格和授权证明文件,并明确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及更新要求及合规性审核。

3.甲方保证委托交易标的已经履行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并取得有关批准机构的审核同意。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行为,或虽存在以上瑕疵但依法可以交易。

4.甲方提出的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明确的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并需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5.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所应有的资格和条件,并已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6.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7.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业务,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产权交易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产权交易业务,甲方完成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后,甲方以委托函或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具体委托内容及委托手续费一事一议。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若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资产损失、可预见范围内损失、为挽回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评估费、公证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对甲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或宣传内容不符合甲方盖章确认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项目交易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宣传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资产损失、可预见范围内损失、为挽回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评估费、公证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费用,乙方应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多收费用1.5倍的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

1.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3.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随时解除本产权交易合作协议。协议自双方签署解除协议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政策调整等,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超过15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处理已履行部分的相关事宜及善后工作。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15楼

邮编:

邮编:810000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商桂林

联系人:    

电话:            

电话:0971-611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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